发布时间:2026-02-15 作者:admin
1月30日消息,若因未及时更换驾驶证致使其过期,期间恰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山东高法近日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3月份,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韦某被判全责。
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确实已超出有效期数月,他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韦某仅先行向杨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除此之外,韦某和保险公司均未支付或赔偿其他费用,因此杨某将韦某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其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不过不认可应由公司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因在于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然过期,韦某在未依照法律规定换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范畴。
韦某与保险公司亲自签订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其中明确约定“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韦某在完全知晓该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后,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过期”与“无证”不能等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关键所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这一状态,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层面所定义的“无证驾驶”行为。
在这起案件里,韦某的驾驶证处于逾期一年内未审验的状态,其驾驶资格并未被依法注销,所以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并且这一情况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认定韦某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
其次,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
因此,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首先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即便驾驶员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先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是相互分离的。即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完成赔偿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也就是存在过错的驾驶员)追偿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仅涉及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绝对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向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借口。
综上,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杨某赔偿损失总计167900元。此外,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还判令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时,直接向韦某返还其此前垫付的4000元。
发布于 2026-03-10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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